寧德市誠信拍賣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行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 本行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參加本行拍賣活動的委托人和競買人(及買受人)必須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并對自己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
第三條 本行有權根據本規則的原則,解釋和處理本規則以外的問題和未盡事宜。本規則執行過程中如涉及各方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應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提請中國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二、委托規則
第四條 委托人委托本行拍賣時,須向本行提供法定有效的身份證明,并與本行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公民個人委托本行拍賣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護照等)、標的權屬證明以及拍賣標的詳細資料等;企業法人委托本行拍賣須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拍賣標的詳細資料以及本行要求出具的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第五條 委托人有義務向本行提供拍賣標的的一切相關資料,并應就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向本行說明或提示。
第六條 本行有權決定拍賣標的的篩選,以及拍賣地點、拍賣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
第七條 對于拍賣標的的權屬有懷疑,或對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實性不能確定的,本行有權在拍賣前的任何時間取消拍賣會。因此所產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八條 如果拍賣標的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所有權的第三人提出索賠的訴訟,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本行及買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九條 自委托之日起至買受人接管之日止,為拍賣標的的托管期。若委托本行對拍賣標的進行托管的,則托管期內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條 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底價)由本行與委托人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一經雙方確定,委托人、拍賣人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一條 委托代理
1、委托人不得競買或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自己的物品。
2、委托代理人須在委托本行拍賣時提供委托代理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或護照以及本行要求出具的其它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二條 傭金
1、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支付本行該拍賣標的實際成交價的2%-5%傭金(具體數額在《委托拍賣合同》中書面確定)。
2、如果拍賣標的未能出售,則委托人授權本行向其收取保留價的2%為酬金。
3、如果拍賣標的未能出售,委托人應在收到本行通知后收回拍賣標的,并支付本行對該拍賣標的發生的各種費用。逾期不取回者,其間發生的各種費用(保管費、稅費、保險費等)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收益支付
1、自拍賣成交,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之日起十五日內,本行將拍賣收益扣除傭金及其它各項應計費用后支付給委托人。
2、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本行向委托人支付拍賣收益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
第十四條 如拍賣所得的拍賣收益須向政府繳納稅費,本行將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從拍賣收益中代為扣繳有關稅費。
第十五條 委托人可于拍賣日前任何時間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時,本行有權向委托人收取因該拍賣標的發生的各種費用。
第十六條 標的的轉移
委托人自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的七日內須將拍賣標的按合同規定地點、轉移方式轉移給買受人。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委托人未告知拍賣人或未經拍賣人同意隨意更改拍賣標的保留價的,視為違約,拍賣人有權按合同規定要求其承擔責任。
2、拍賣成交后,委托人不按合同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向買受人轉移拍賣標的,視為違約,拍賣人有權按合同規定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三、競買規則
第十八條 競買人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境內競買人:凡企業法人競買,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法人證明書、委托書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個體經營者競買,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知本人居民身份證。
公民個人競買,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
境外競買人:須持有境外公司政府注冊文件、銀行資信證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證、回鄉證、護照等)。
競買專營專賣物品者:除上述條件外,尚須持有經營該項物品的許可證。
第十九條 競買手續的辦理
競買人須按照本行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持上述有效資格證明文件到指定地點辦理競買申請登記,交付保證金(拍賣標的拍賣起拍價的1%一10%)。領取競買登記表,成為正式競買人。
拍賣當日,競買人憑競買登記表換取競買號牌,入場參加拍賣活動。
第二十條 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親自或授權委托代理人參加拍賣標的展示,實地看樣了解情況,并對自己或委托代理人競買拍賣標的的行為負責。
第二十一條 競買代理
1、競買代理人須提供競買代理委托書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或護照等),辦理競買登記手續。
2、競買代理人必須于拍賣日前一天經本公司書面認可,否則視其為競買本人。
3、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活動。若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本行代為競買。
4、委托本行競買者應于拍賣活動舉行前三天與本行簽訂委托競買代理協議,并將欲競買標的物的最高委托價位的30%作為委托保證金匯至本行,其余款項在競買成功后七日內付清。若至拍賣前本行未收到委托保證金,則簽定的委托書自行失效。
5、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競買人若對同一拍賣標的委托價相同,則最先與本行簽定的競買委托書有效。
6、若本行在競買人最高委托價內未能代理成功,則于拍賣會結束后的七日內向競買委托人如數返還其委托保證金,不收取任何服務費。
7、本行及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競買人應親自審看拍賣標的,并對其競買行為負責。
第二十二條 競買應價及成交
1、競買人在拍賣活動中憑最高出價成為買受人。
2、競買人在拍賣現場一旦應價,不得撤回。
3、競買人出價未達到拍賣標的保留價時,拍賣不能成交。
4、拍賣成交價以拍賣師落槌價為準,具有法律約束力。
5、拍賣會結束時,買受人應與本行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得拒簽;應價后反悔的,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三條 傭金
競買人成功競得拍賣標的后,應支付本行該拍賣標的實際成交價的2%一10%傭金(具體數額在《競買須知》中書面確定)及其它各項應計費用。
第二十四條 拍賣價款的結算
競買人一經成功拍得拍賣標的,應當場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如買受人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應當場繳付不少于實際成交價3O%的首付款,余款自拍賣成交之日起的七日內一次性付清。(如特殊標的物或標的物成交金額巨大,在拍賣時,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所有款項應以人民幣支付,如買受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按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于拍賣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場匯價折算。
第二十六條 違約責任
1、買受人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付清全部價款的,須承擔因違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本行有權要求其按合同規定負違約賠償責任。
2、買受人如數支付拍賣價款后,即可獲得拍賣標的所有權;買受人須在付清拍賣標的價款之日起的七日內接管拍賣標的;買受人未能按期接管,因逾期產生的對該拍賣標的儲存、保管、保險、稅款等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對其負全責。本行不負任何責任。
3、買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領取、接管拍賣標的的,本行有權對拍賣標的進行處置。
四、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行作為委托人和競買人的中介代理商,有義務為雙方提供服務,但對委托人和競買人的任何違約、違法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行有權利拒絕不宜參加拍賣活動的人進入拍賣場所。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寧德市誠信拍賣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務 本規則未及事宜,在每次拍賣會的具體規定中另有說明。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2003年9月15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