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誠信拍賣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行合同管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防范合同糾紛,有效降低經營風險,促進企業依法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行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訂立合同,應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履行本規定的程序,合同條款應該明確、完備;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本行與其他法律關系主體(法人、組織、自然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合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也可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有關人員代理簽訂。簽訂合同,應由簽字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應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合同,凡超越授權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第五條 企業內設機構不得以本部門名義或以企業名義擅自對外簽訂合同。
第六條 合同管理實行綜合管理部門和承辦部門相結合的管理原則。本行辦公室是合同綜合管理部門,企業內部的合同承辦部門是合同的具體管理部門。
第七條 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草擬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提出審查意見: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其中主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參與處理對外合同糾紛。
第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訂立合同前,必須對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合同標的物產權狀況進行調查;負責起草合同文本,保證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合同的履行,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有關資料,反映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問題。
第九條 合同承辦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堅持原則、奉公守法,努力維護企業權益。對資信不明或資信狀況不好,又無可靠單位擔保的,不得與之簽約。
第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草擬的合同文本,在簽訂前必須送交合同綜合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一律按示范文本的格式簽定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簽訂合同的常備條款和注意事項:
(1)當事人名稱、住所(應以法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為準);
(2)標的(應注意審查產權的完整性);
(3)數量(應寫明數量,并注意防范計量單位陷阱),質量(應有明確的質量標準);
(4)價款或者報酬(一般注明人民幣,涉外合同防范幣種陷阱);
(5)履行期限、履約地點和履行方式(應盡量便利于我方);
(6)違約責任(約定違約金標準,或按《合同法》規定辦理);
(7)解決爭議方式。
《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拍賣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對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包括對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締約能力的審查。
重大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應由財務等部門進行必要的專業審查后,送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本行所屬各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報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取得代理資格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草擬的合同文本,經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或企業合同專用章后,合同視為訂立。
第十五條 合同訂立后,合同承辦部門應認真履行。在履行中如出現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化解風險,減少損失;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按法律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主動會同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
第十七條 財務部、辦公室按各自的職責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并負責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八條 公司對合同管理中成績顯著,為企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要求和程序,在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職、讀職或以權謀私,造成企業經濟或信譽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公證或企業認為需要公證的合同,應當辦理公證手續。
第二十條 企業公章和企業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部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管理,并對使用情況逐次進行登記。如違反本規定使用企業公章和企業合同專用章造成損失,由部門負責人和印章管理人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本行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寧德市誠信拍賣有限公司